对我省道路建设税收管理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文章标题:对我省道路建设税收管理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城市化建设进程逐步加快,西宁、海东及其周边地区和各自治州州府所在地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公路、铁路建设纵横交错。建设投资和规模的空前,大大带动了我省道路建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我省道路建筑营业税呈逐年增长趋势。但由于该行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具有流动性大、建筑形式多样、税收隐蔽性强等特点,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矛盾。为此笔者从“两条干线”(公路干线和铁路干线,下同)的税收征管透析道路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一、道路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十五”计划期间全省公路和铁路建设总投资223亿元,按照施工进度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57亿元,实际缴纳1.5亿元。所有道路建筑企业中几乎没有主动、按时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纵观全省情况,由于施工企业中80是个体经营,或是临时组建挂靠其他单位,或是仅给正规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而新建立的项目部,或是外省(市)来本省施工的企业,这些企业组建随意,分散灵活,有工程时集中,工程完工后即行解散,再加上建筑工头大部分来自农村和外省,其纳税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模糊,而且许多人主观上有偷逃税思想。今年6—9月间我局分赴我省除果洛州以外的一地一市五个自治州及其所属各县沿线的公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现场几乎找不到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向施工企业现场的工人问询,得到的结果是什么也不知道。造成难以进行税收管理的困难局面。
(二)承包形式复杂多样,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从施工企业的承包形式看,有口头承包、转手承包等形式,有的工程甚至设立假合同,只包工不包料、有的工程层层转包、有的建筑公司挂靠单位太多,管理相当混乱。从铁路和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看,多数采取了分包、转包。由于建筑企业挂靠、承包经营造成代扣代缴和属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现象普遍,即使代扣代缴,在入库级次,发票开具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发代扣代缴单位长期占用税款,纳税人不申报纳税,并将责任转嫁代扣代缴人现象。形成税务机关在征收上的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孰为优先的问题,进而带来了责任追究问题。
(三)“以票控税”与“项目管理”不能齐举,造成税收漏洞。我省征收单位至今多数采取的还是“以票控税”手段,坐等纳税人上门开票,而忽视了纳税人仅对财务报销方索要发票才来税务机关开票,由此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尤其对应纳税项目管理出现“真空”,企业财务核算失真。仅“两条”干线采取“以票控税”,也未能及时足额征收税款,施工企业应纳税收流失或管理滞后现象比较严重。
(四)企业欠税有增无减,税务机关清欠乏力。企业欠税原因很多,归集起来无非两类:一类是客观所至,如施工企业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直接造成资金不足,使施工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另一类是纳税人主观故意延迟纳税,有意占压税款,税务机关虽然清欠但收效甚微,甚至有的企业停业或者关闭,税务机关无法或无从清欠,长期形成“死欠”。
(五)偷税手段多样,施工企业偷逃税现象普遍。许多施工单位、个人,主观上存在偷逃税侥幸心理,税务机关查出来后他们便托关系、“走后门”,设法减轻处罚。而税务稽查力量有限,不可能对每一户企业都检查,因此纳税人偷逃税胆子越来越大,甚至互相借鉴。有的施工单位认为工程干一年算一年,当年挣了钱下年又到别处干或者找不到工程闲着,能不开票则不开票,能拖缴税款则拖缴税款。根据税务检查查出的问题可以将纳税人偷逃税现象和手段归纳为以下种种:一是用白条支取工程款,或将工程结算拨款作为工程预支款,长期不做纳税申报;二是将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建筑业发票,在建设单位报账领取工程款,达到少缴税款目的;三是外地施工单位、个人利用外地发票真伪以及是否纳税核实困难的现实情况,违反应税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税收征管规定,用外地发票领取工程款;四是将设备价值计入工程总造价,并以此计取了工程税费,在实际操作中却将设备款在建筑业纳税营业额中剔除,单独订立合同偷逃应纳税款;五是将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抵扣的违约金、罚金、质量保证金等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抵减工程款,减少发票开票额少缴税款;六是将施工合同签小干大,偷逃印花税等。七是通过不法途径开具假发票领取工程款,造成偷税。
(六)部门协作不畅,税务机关前期介入管理困难。目前在建设项目中,既没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先期参与权,也没有相关部门明确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义务,所以税务机关对道路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同等情况无法及时准确掌握,由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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