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演讲稿 >> 公众演讲 >> 正文

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


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订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邓小平领导制定的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宪法和法律还没有树立起至上的权威,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为此,邓小平多次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处理各种问题。
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专横腐败,必然会招致选民的抛弃。执政党犯了重大错误,绝对不能由人民来“交学费”,而必须自己承担——下台。政党之间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奉公守法,兢兢业业,忠诚地为百姓谋福利。在中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长期执政可能使某些党员产生骄傲自满思想,不求进步思想,缺乏开拓进取和危机意识,并可能犯大错误。邓小平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 政党和人一样,都会犯错误;执政党如果不受到监督和制约,更容易犯大错误。犯了错误的政党,尤其是执政党,都有可能自己纠正错误,但要付出的代价会很沉重。譬如,“我们党所犯的错误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纠正的”,但是众所周知,这种纠正多么的痛苦,代价是多么的沉重!为此,必须加强对共产党的监督和制约,监督党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党享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法律面前,党同其他政党、团体、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对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由于行政在整个国家活动中所占比重最大、涉及范围最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也最多,不管是对整个经济建设还是对社会发展、人民切身利益的影响都最大,而且发生的作用往往也最直接,所以政府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法治状态的好坏。只有政府守法,才能最终实现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对于其违法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邓小平指出,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有利于纠正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权无责现象,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和意识,提高行政效率。
(三)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在我国政界学人的观念中,法被视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专政的工具。应当明确,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是与法治相冲突的。法律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意味着,法律必须屈从于统治阶级的权力,成为权力的附庸和奴婢。统治者因此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言出法随。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这极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还容易导致立法者利用法律谋取不正当利益、排斥异己、实行专横的统治。同时,老百姓也会因此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没有体现我的意志;法是用来镇压敌人的,与我无关,从而对法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法律意识淡薄,难以正确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更不可能产生良好的守法和护法意识,由此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大大削弱。
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实现法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强制并不能迫使少数人心甘情愿地服法,一味依赖于暴力往往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因此,必须通过对人民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观念、情感、心理态度和评价等综合而成的思想体系。主要包括权利意识、契约意识、参与意识、诉讼意识等,其核心是对法律的认同、信仰、忠诚和感情。法律意识主要通过阿尔都塞所称的“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对人民进行意识形态教化而树立起来的。教会、家庭、工会、大众传媒等承担起了重要职责。通过意识形态教化,使广大人民充分认识到法律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国家一发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是为权利而存在,法不禁止都是自由的等等,从而激发起对法律的感情,自觉地遵守法律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可以说,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
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

《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95100.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公众演讲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