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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至上


。为保障法官的独立,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1)法官终身制。法官终身制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承认。它是指法官在任期届满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2)法官专任制度。这是指法官不得兼任行政职务,不得兼任其他营利性的职务,但教学除外。(3)法官高薪制度。西方国家给予法官高薪待遇,法官生活安定富足,对减少贿赂、营私舞弊现象,保障法官公正执法有积极意义,值得借鉴。(4)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如前述,应实行面向全国、公开的、统一的法官资格考试,还应对法官资格报考者的条件予以严格限制,必须是法律院校或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者方可报考。高水平的法律知识,是法官独立的基础。

3、强化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律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遵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意识,首先要有现代法意识,克服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树立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在普法教育中提高法律意识。再次,注重在法治实践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是在实践中养成的,“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宣示正义的准则。”⑦





注释:

① 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载《北大法律

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第280页

②诺内特等:《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第59 页

③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变》,第91页

④转自李龙主编:《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第92页

⑤郭宇昭:《论“依法治国”的内涵》,载《法学家》1998年1期

⑥《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43页

⑦贺卫方:《法边馀墨》,第6页



[原文发表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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