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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家政治制度——《联邦党人文集》第九篇读后


不可避免带来的“寡头倾向”2。所以,小共和国的灭亡可能最终会体现为一个国家本身的消亡,而大共和国则体现为其国家性质将在潜移默化中发生改变,最终背离共和体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小共和国虽然最终将难免厄运,但其能够坚持共和体制而不会像大共和国那样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最终与其相背离,换而言之,小共和国所面临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小国”所面临的普遍缺陷,而并非共和体制所造成的;但是大国则恰恰相反。我认为,孟德斯鸠是在这个意义上下了“实行共和体制版图必须狭小”这样一个论断的。
既然如此,那么是否孟德斯鸠关于共和体制的理论真的与美国现实状况(尤其是地理状况)格格不入呢?在以下的论述中,汉密尔顿明确指出,以此来反对美国建立共和体制的论调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它几乎是有意的避开了这位伟人所坚持的其他思想,断章取义,妄图造成公众对此的某种错误的印象,因为在孟德斯鸠的其他理论中,我们会发现对于建立一个邦联(联邦)的极端推崇。
接下来汉密尔顿就详细的列举了几段孟德斯鸠关于这方面所进行的论述。这些论述都是围绕着这样的一个中心进行的:由小的共和国所组成的联邦,将在内部保持共和的优势,而同时在外部兼有“大君主国的一切优点”。所以,孟德斯鸠认为由于联邦能够通过联合来增强实力以避免小国的固有缺陷,所以恰恰是联邦(邦联)能够做到在国家内部实行共和体制并且长远的将其维持和发扬而并不是相反。在充分了解到这一点后,先前对于他的那个关于“版图狭小”的论断的固执坚持而欲图分裂美国的论调就变得不攻自破了。这也就是汉密尔顿为什么在文章中称他“大量引用孟德斯鸠的论述是合适的,因为它们包括了赞成联邦的主要论据的通俗易懂的摘要,并且一定会有效地消除误用这部作品的其他部分而有意造成的错误印象”。


二、联邦和邦联

在明确了邦联(联邦)和共和体制之间的关系之后,汉密尔顿转向了在此基础上所涉及的第二个问题。众所周知,在独立战争到美国宪法颁布期间,美国所采用的是“邦联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可是美国宪法的出台,使得人们开始感觉到,美国似乎即将选择告别这一制度,或者至少是选择对于这一结构形式进行某种特殊的改进。那么,这种改进是否必要,是否吻合于美国和美国人民所要追寻的幸福,就将会作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提出。而本文以下的篇幅,便是汉密尔顿就这个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在此值得说明的是,起码在本文中,汉密尔顿对于“联邦”和“邦联”这两个不同概念之间从未作出任何明确的区分,并且从本篇的行文中我们可以认为,他几乎是完全混淆了这样的两个概念3,即认为它们是没有区分的同义语4。
但是,汉密尔顿并非没有注意到这种区别,他用了这样的一句话来引领下面的论述:“在联邦和各州的合并之间有一种与其说确切毋宁说细微的差别”,并说“前者的主要特征据说是限制其成员的集体权力的权威,而不限制组成联邦的个别成员的权威”5。他指出,争论者强调联邦中国会不应干预内政,参政权平等等原则,然而,这些见解却是“武断的,既没有原则也没有先例予以支持”,实际中其实存有大量的例外,这并非一个“绝对的原则”,并且他指出,如果这些原则成为真理普及时,将会导致“政府中无法校正的混乱和愚蠢无能”。
在接下来的两个自然段中,汉密尔顿简要的进行了论述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首先他对于联邦共和国下了一个自己的定义,他认为,“联邦共和国,就是‘一些社会的集合体’或者两个或以上的邦因联合而成为的一个国家。”所以,只要其成员保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虽然它会完全服从联邦的总的权力,但在事实上和理论上,它仍然是几个邦的联合或者是一个邦联”6。所以以这个角度来看,新宪法赋予美国各州以独立、重要的主权,完全符合关于一个“联邦政府的思想”。
接着,汉密尔顿举出了吕西亚同盟的范例,在这个同盟中,参政权并非是平等的,并且中央同时也以任命官员的方式干预着地方各组成城邦的内政,但是这个同盟仍然得到了那些反对者所推崇的那个伟大人物的高度赞扬——“如果要我提供一个极好的联邦共和国的典型,那么这个典型就是吕西亚联盟”。
所以此时回想在涉及这个问题时,汉密尔顿所言之的那种“与其说确切毋宁说细微的差别”,其实汉密尔顿在本文当中所表达的是这样一种思想——“邦联”(联邦)是作为实行国家共和体制最为优良的一种制度,而美国由新宪法所规定并即将实行的国家结构形式,虽然与原有邦联体制具有一定差别,但这种差别是“细微”的,是“非核心”部分,并不因为这样的差别的存在而使得这种即将被美国所选择的制度背离邦联政府的思想,恰相反,这种制度是作为邦联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而出现的,它将完全一致于邦联的思想灵魂。


注释:
1.《联邦党人文集》第九篇
2. 此一论断可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第58篇,《美国联邦主义》第二章、第四章。
3. 例如,在本文中其声称“我说的是扩大这些制度的运行范围,或者是一个州的各个方面,或者是几个小洲结成一个大的邦联。后者同考虑中的事情直接有关”。而我们知道,这个考虑中的事,应当指的是在新宪法当中所即将实行的联邦制度。另外,根据奥斯特罗姆在《美国联邦主义》当中的论述,孟德斯鸠所推崇的,实际上是一种“邦联”制度(如果我们承认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的话),但是在本文中汉密尔顿则毫无例外的都称之为“联邦”。这一点在本文之后的论述中体现的更加明显。所以,我几乎是毫不知晓为什么奥斯特罗姆在《美国联邦主义》第四章当中提出“汉密尔顿在此是有区别的使用了‘邦联共和国’(confederate repubulic)、‘邦联’(confederacy)、‘联邦’(federal)。”
4. 意即对于国家结构形式所采用的是两分法:单一制和邦联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与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9篇所采用的两分法并不一致,在那篇文章中,麦迪逊似乎强调联邦是一种折中于单一制和邦联制的复合制度,而并非“邦联”的同义语。
5. 从这些论述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汉密尔顿实际所指乃是“邦联”,但其一概都

《解析国家政治制度——《联邦党人文集》第九篇读后(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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