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
提纲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
二、当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三、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标准
四、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危害
五、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让我们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西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军
2012年6月18日
同志们:
今天,县委在这里组织全县村干部开展法制讲座,县委领导要我讲一下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这充分表明了县委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就站在检察机关这个角度,从五个方面谈谈个人学习和工作中的一点体会,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首先我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能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机构中一个独立的系统。检察机关既然是国家机构,那它有哪些任务呢?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二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四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刑事案件侦查权。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是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五是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
六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七是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八是行政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九是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
检察机关作为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注重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威慑,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公民,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 检察机关是查办职务犯罪的主力军,检察机关有案不查不办就是失职,就是对人民的犯罪。查处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预防。
(2)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针对案件多发行业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促使案件多发行业完善管理制度和健全防范机制,堵塞犯罪漏洞。
(3)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结合举报宣传和接待来信来访积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传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控告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有关单位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对有关单位和群众提出咨询的法律问题,促使其及时揭露职务犯罪,积极堵塞易于发生职务犯罪的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4)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广泛收集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5)推进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集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和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对多发案件问题及时进行剖析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推进有关单位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机制,创建新的管理制度。
(6)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和预防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览,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已经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
(7)注意社会环境变化和社会矛盾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加强职务犯罪心理研究。通过个案和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二个大问题:当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权与利的交换和职权的滥用。预防职务犯罪则是执政党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等综合手段,以遏制、减少和最终消除犯罪的社会防范活动。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既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利条件,又决定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通过多年来的反腐败斗争经验,总结出了腐败现象之所以滋生蔓延,重要原因就是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目的是强调从根本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工作重点变化,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确立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推动反腐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进入新世纪,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并深刻阐述了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全党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真开展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的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因此,为落实好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领导的讲话精神,并着眼于今后工作的发展,县检察院和各部门都同样面临着共同的课题,就是要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按照各级党委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个大问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标准
从职务犯罪的概念来看,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体讲也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从具体类型来看,职务犯罪分为贪利性、渎职性和侵权性犯罪。检察机关管辖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涉及54个罪名,其中反贪局管辖的案件涉及12个罪名,反渎职侵权局管辖的案件涉及42个罪名。
贪利性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犯罪。它一共有12种罪名,常见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等;
渎职性犯罪在刑法第九章用了23个条文规定了35个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侵权性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在此特指,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行为。
今天,我仅讲讲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及乡镇干部的常见的几类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8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使用权罪。
[一]贪污贿赂犯罪
1、贪污罪
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从我县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贪污案占相当一部分比例,主要是虚报冒领等手段。
2、挪用公款罪
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在这里强调一点:按高法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巨大(15—20万元为起点),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即:五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3、受贿罪
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一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如:李嘉廷受贿案。李嘉廷于1992年11月起先后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1994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儿子李勃(另案处理)先后30次收受10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9.1万元、日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05320.75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判决李嘉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嘉廷提出上诉。李嘉廷上诉理由是:他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应构成重大立功,至少也是特殊的立功,具备再从轻处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李嘉廷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罪的类型:一是索贿,即主动受贿。二是收受贿赂,即被动受贿,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本应拒绝却予以接受。三是商业贿赂,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四是间接受贿,法律上又称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但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五是事后受贿,指行为人在职在位期间就有明确的受贿意图,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受贿罪是典型的“钱权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你给我钱,我为你办事。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你为人办的事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不论你为人办的事办得成不成功,不论你是在为人办事之前收钱的,还是办完事后才收钱,这些因素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举个例子,如果“两委”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兵工作的过程中,因为收受了别人的财物,将不符合参军条件的人改成符合条件,又或者将本来符合参军条件的人改成不符合条件,就是受贿。又如果“两委”干部因为收了别的钱,在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违反原则,使一些人逃避执行计生政策,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5、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 www.Fwsir.com)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宇[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重大损失”的标准,可参照最高检察院的立案标准。 “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有的省掌握在50万元以上。
7、非法占用耕地罪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罪是不以行为人有无收受金钱利益为条件的。其中,“非法占用”通常有下面三种表现形式: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是指行为人非法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数量较大”是指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等农业用地十亩以上。“大量毁坏”是指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受到严重污染。所以,只要行为人非法将五亩以上的基本农田或者十亩以上的其他农业用地改作非农业建设,造成这些农田或农业用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受到严重污染,就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所谓占用土地,是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使用。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能有效正确地利用,国家通过法律对土地征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实施了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刑法》有关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三十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百分之六十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四个大的问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危害
(一)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是体制的弊端和制度欠缺。公共权力有两个自然属性,一个是它的腐蚀性,一个是它的扩张性。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有学者说,腐败等于垄断权加自由处理权减去责任制。垄断权,比如说工程拨款,给张三行,给李四也没错,然而贪图私利的人,就会选择给他好处多的人。它的选择有极大的自由,一旦追究起来,在程序上都是公开的,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这都是形式上的)
一些大的贪官们有一个共性:都有一个苦难的童年,都有一个奋斗的青年,都有一个上升的中年,最后都有一个悲惨的晚年。成克杰上学之前没穿过鞋,安徽的王怀忠要饭出身(在阜fu阳任地委书记时,他说按阜阳的1300万人计算,他是世界上第58位总统)。成克杰在广西的南宁,一句话在一块黄金地段开发上就收到2000万元。两名高官都被执行了死刑。
二是传统贪渎文化的影响。著名学者王亚南说过,二十四史实际上是一部贪污史。清王朝268年中,一二品官员因贪污被判刑的157人,其中死刑68人,最有名的是和珅,一亿数千万两。
三是环境的影响。从家庭环境来讲,贪官背后不是有一个贪老婆就是有一个贪情人,拿成克杰来说,李平收钱,交代任务,成克杰出面办事。从单位环境来讲,如中行原副董事长、中银(香港)集团原总裁刘金宝(死刑),想贪污就拉下属入伙,结果他走过的两个地方上海分行和香港中银集团两个班子的成员都被抓。从交际环境来讲,沈阳市财政局原局长李经芳在判刑之后,他说,总结来总结去,就是铁哥们把铁哥们送进铁笼子。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得志在办案中总结了一句话,证实得最主动的是情人,揭发得最坚决的是哥们儿。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
中国心血管专家、北京安贞医院洪昭光教授推出的一项科研成果:就是“廉洁有益健康,腐败导致死亡”。他从医学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时说,贪官贪污受贿后,受到强大的心理压力,他们恐惧、后悔,食不甘味,寝不安席,时时惧怕罪行败露。洪教授的这一成果并非借题发挥,无稽之谈,与其类似的研究成果是巴西医生马丁斯对583名被指控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官员和583名廉洁官员作了十年的追踪、随访和研究发现,不廉洁的官员有60%患病和死亡,廉洁仅有16%患病和死亡。另外,在116名不廉洁官员死亡者中,死于癌症的占60%,死于心脏病的占23%,其他的占17%。特别引人关注的是,116名福利官员,平均年龄只有41岁,都被指控严重渎职和以权谋私。
洪昭光教授和马丁斯医生的研究成果,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揭示出一个社会科学的规律:越是腐败,死得越快。如果腐败仅仅伤害贪官的身体,那么贪官自取灭亡实属无可非议。可问题在于,腐败最大的危害是国家的整体。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其深入进行剖析。
(一)腐败在政治方面的危害
第一,腐败导致政息人亡。据调查显示:前苏联解体,实质上是既得利益集团的“自我政变”。搞跨苏共的主要力量,并非反共分子,而是腐败分子,是腐败导致苏共丧失执政地位和国家分崩离析。
第二,腐败是民主公敌。腐败归避法定程序,破坏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使得政府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政治体系中公信力的丧失,导致决策执行机构弱化,价值认同机制失灵,社会监督机制缺失。在我国,腐败主要表现为:执法不公,利益驱动;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等。
第三,腐败扭曲政府行为。主要表现是政府行为市场化。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曾出现过政府滥用权力性资源,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政府职能畸变,该管的事推给社会,不该管的事越俎代庖。
(二)腐败在经济方面的危害
第一,腐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安钢教授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我国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四种主要类型的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福利损失,平均每年9875亿至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至16.8%。其中,各类税收流失额在5700亿至6800亿元之间,占GDP 的7.6%至9.1%,相当于每年税收收入的75%至90%;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在2575亿至3410亿元之间,占GDP 的3.4%至4.5%;垄断行业租金在1300亿元至2020亿元之间,占GDP的1.7%至2.7%;国家公职人员的黑色收入在300亿元至340亿元之间,占GDP0.3%至0.4%。这说明腐败将社会财富从广大消费者转移到少数垄断者,将大量的国有资产、财政收支和公共资源,转移给少数腐败分子、特殊利益集团及其特定关系人,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安全。
第二,腐败阻碍经济发展。首先表现为无效配置资源。前几年我国频频曝光的大量“豆腐渣”工程就是最好的例证。由于一些政府官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腐败,把工程发包、分包,乃至转包给施工资质低,技术设备差的企业。层层盘剥的结果,导致偷工减料,质量低劣。为了验收工程,又采取贿赂手段蒙骗过关。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国家用于基本建设领域的投资,至少15%至20%被用于贿赂,其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无效配置是触目惊心的。
第三,腐败导致贫富悬殊。国际上通常用表示1%人口所占有社会财富比重的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差距,其数值越高,则贫富差距越大。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1988年为0.382,1996年为0.456,2001年为0.458,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进入分配不公区间。而事实上,这种计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水平。据有关专家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10%的人掌握40%存款;90年代中期,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90年代末,3%的人占有47%的存款。目前,1.3%的家庭控制31.5%的总资产,10%的人口控制了总资产60%。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44%处于最低收入的家庭,仅持有总财富的4%。如此悬殊的贫富差距,固然有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行业差别和分配差别。造成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原因是权力不受监督,官员滥用权力,以政策设租,利用职权敛取巨额不义之财的结果。
(三)腐败对社会风气的危害
第一,重视人情,忽视理性。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关系网和人情网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熟悉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公职人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人情,编织严密的关系网,结成特殊利益集团,以寻求庇护,逃避制裁。以谋求非法利益为目的,建立在人情关系之上的关系网,拿原则作交易,视法律为儿戏。
第二,败坏道德,丧失正义。腐败分子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权钱交易,损公肥私,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公职人员的腐败之风向社会扩散,极端利己主义思想就会形成时尚,导致社会行为失范和政府威信受损。
第三,危害治安,影响稳定。腐败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与社会管理格格不入,更有违执政宗旨和法律规范。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的黑恶势力,一方面存在腐败的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群众依靠正常的途径不能维护切身利益和获得公平正义,而需要寻求保护的现实。
第五个大的问题: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个人怎样预防职务犯罪?我们无论掌握着什么职权,也不论职权大小,如果把握不好,都有职务犯罪的可能。要想不在利用职权上犯罪,必须牢记职务犯罪是高压线一点也碰不得;要用好“三盆水”,第一盆水“洗头”,第二盆水“洗手”,第三盆水“洗腿”;做到“五个统一”,“做官”与“做人”的统一,“为”与“位”的统一,“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为民”与“为己”的统一,“小”与“大”的统一,;算好人生“七笔帐”,一算“政治帐”,不要自毁前程;二算“经济账”,不要倾家荡产;三算“名誉帐”,不要身败名裂;四算“家庭帐”,不要妻离子散;五算“亲情帐”,不要众叛亲离;六算“自由帐”,不要身陷囹圄;七算“健康帐”,不要身心憔悴。希望在座的同志们切记,千万不可把昨天的努力,看成是今天的资本,明天的收获,那后天就可能身不由已了。唐朝卒徒出身的宿州太守陈蟠,因贪赃被处死时,写下了这样一首诗:积玉堆金官又崇,祸来倏忽变成空。五年荣贵今何在?不异南柯一梦中。四句小诗,一语道尽人生。
如何严格廉洁自律,提高抵御各种诱惑和考验的能力,做到上面我刚才提出的这些,我认为要增强四种意识,克服四种不良心理。
增强四种意识:
第一是增强宗旨意识。大家都是领导干部,岗位很重要,工作很辛苦,责任也很重大,坐在这个位子上,心里一定要想清楚这个职务是人民给的,党和人民安排我们坐在这个位子上,是对我们的一种信任和重托。因此,我们在其位就要谋其职,一定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使用好,否则,就会愧对组织,愧对人民。
第二是增强奉献意识。我们各位领导也是血肉之躯,也需要把生活过得充裕一些,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各项要求绝不能过高,要守得住清贫,挡得住诱惑,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不该要的坚决不要,不该花的坚决不花,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要把精力集中到如何为群众多谋利益上,而不要整天想着如何搞好自己的小家庭上。
第三是增强监督意识。首先,要时刻严格自律。每个领导干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一定要注重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做到自重、自警、自励,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四个不放松”,即任何事情都不放松,讲原则,守规矩;任何环境都不放松,慎行、慎友、慎独;任何环节都不放松,不但自己要过得硬,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下属工作人员;任何年龄都不放松,一生清白,两袖清风。其次,要自觉置身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中。要把党和人民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爱护,自觉、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努力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要等问题成了堆再去解决。
第四是增强表率意识。作为领导干部,要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这是最基本的道理。领导干部要当好榜样,发挥示范作用,要做到“四个带头,四个坚决反对”:一要带头牢记宗旨、无私奉献,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个人主义;二要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享乐主义;三要带头锐意进取、知难而进,坚决反对固步自封、消沉不振;四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腐化堕落。
克服四种不良心理:
第一是克服放任心理。放任,是自我堕落的开始。在放任心理支配下,个人欲望就会不断膨胀,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不断放任自己,最终导致一发不可收拾。这方面的案例很多,道理大家也都明白,但有时就是会糊涂。希望大家一定要引起警觉,千万不要在这方面翻跟头。(一口井)
第二是克服侥幸心理。我们分析一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例,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存在着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实质上是自欺欺人,自作聪明,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心存侥幸心理最终会害了自己,最终会一失足成千古恨。陈毅元帅的《手莫伸》说的正是这个,大家下去可以看看。(讲案例,要自首)
第三是克服攀比心理。攀比心理是造成一些干部心理失衡、走上违法违纪的重要因素。这方面,大家要深思。怎么比、和谁比,不单是个方法问题,它还反映一个人的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要比较,就比思想、比工作、比学习、比干劲、比精神面貌,这样,才能比出正气,比出干劲,比出人生的高境界来。
第四是克服见怪不怪心理。现在社会上有些人,包括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对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习以为常,缺乏应有的警觉。这种见怪不怪的心理很危险,发展下去就可能同流合污。大家对此要警觉起来,要充分认识腐败的极端危害性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时刻注意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同志们,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强烈的政治敏锐性,从自己做起,从本单位做起,做到依法管好“权”,认真管好“钱”,切实管好“事”,严格管好“人”。警钟长鸣,激浊扬清,廉政为民,以实际行动经受群众的考验,实践的考验,历史的考验,为建设和谐西吉,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党和人民不断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最后,我说三句话与大家共勉:一是堂堂正正做人;二、踏踏实实做事 ;三是清清白白为官。祝各位工作奋发有为,事业蓬勃发展,家庭幸福美满,身体健康愉快;愿我们西吉的明天更美好。
谢谢大家!
注:若时间允许可讲3—4个全国有影响有案例。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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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
二、当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三、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标准
四、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危害
五、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让我们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西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军
2012年6月18日
同志们:
今天,县委在这里组织全县村干部开展法制讲座,县委领导要我讲一下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这充分表明了县委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就站在检察机关这个角度,从五个方面谈谈个人学习和工作中的一点体会,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首先我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能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机构中一个独立的系统。检察机关既然是国家机构,那它有哪些任务呢?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二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四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刑事案件侦查权。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是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五是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
六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七是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八是行政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九是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
检察机关作为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注重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威慑,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公民,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 检察机关是查办职务犯罪的主力军,检察机关有案不查不办就是失职,就是对人民的犯罪。查处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预防。
(2)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针对案件多发行业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促使案件多发行业完善管理制度和健全防范机制,堵塞犯罪漏洞。
(3)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结合举报宣传和接待来信来访积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传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控告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有关单位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对有关单位和群众提出咨询的法律问题,促使其及时揭露职务犯罪,积极堵塞易于发生职务犯罪的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4)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广泛收集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5)推进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集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和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对多发案件问题及时进行剖析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推进有关单位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机制,创建新的管理制度。
(6)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和预防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览,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已经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
(7)注意社会环境变化和社会矛盾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加强职务犯罪心理研究。通过个案和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二个大问题:当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权与利的交换和职权的滥用。预防职务犯罪则是执政党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等综合手段,以遏制、减少和最终消除犯罪的社会防范活动。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既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利条件,又决定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通过多年来的反腐败斗争经验,总结出了腐败现象之所以滋生蔓延,重要原因就是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目的是强调从根本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工作重点变化,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确立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推动反腐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进入新世纪,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并深刻阐述了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全党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真开展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的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因此,为落实好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领导的讲话精神,并着眼于今后工作的发展,县检察院和各部门都同样面临着共同的课题,就是要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按照各级党委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个大问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标准
从职务犯罪的概念来看,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体讲也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从具体类型来看,职务犯罪分为贪利性、渎职性和侵权性犯罪。检察机关管辖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涉及54个罪名,其中反贪局管辖的案件涉及12个罪名,反渎职侵权局管辖的案件涉及42个罪名。
贪利性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犯罪。它一共有12种罪名,常见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等;
渎职性犯罪在刑法第九章用了23个条文规定了35个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侵权性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在此特指,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行为。
今天,我仅讲讲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及乡镇干部的常见的几类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8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使用权罪。
[一]贪污贿赂犯罪
1、贪污罪
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从我县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贪污案占相当一部分比例,主要是虚报冒领等手段。
2、挪用公款罪
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在这里强调一点:按高法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巨大(15—20万元为起点),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即:五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3、受贿罪
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一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如:李嘉廷受贿案。李嘉廷于1992年11月起先后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1994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儿子李勃(另案处理)先后30次收受10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9.1万元、日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05320.75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判决李嘉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嘉廷提出上诉。李嘉廷上诉理由是:他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应构成重大立功,至少也是特殊的立功,具备再从轻处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李嘉廷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罪的类型:一是索贿,即主动受贿。二是收受贿赂,即被动受贿,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本应拒绝却予以接受。三是商业贿赂,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四是间接受贿,法律上又称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但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五是事后受贿,指行为人在职在位期间就有明确的受贿意图,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受贿罪是典型的“钱权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你给我钱,我为你办事。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你为人办的事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不论你为人办的事办得成不成功,不论你是在为人办事之前收钱的,还是办完事后才收钱,这些因素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举个例子,如果“两委”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兵工作的过程中,因为收受了别人的财物,将不符合参军条件的人改成符合条件,又或者将本来符合参军条件的人改成不符合条件,就是受贿。又如果“两委”干部因为收了别的钱,在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违反原则,使一些人逃避执行计生政策,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5、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 www.Fwsir.com)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宇[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重大损失”的标准,可参照最高检察院的立案标准。 “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有的省掌握在50万元以上。
7、非法占用耕地罪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罪是不以行为人有无收受金钱利益为条件的。其中,“非法占用”通常有下面三种表现形式: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是指行为人非法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数量较大”是指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等农业用地十亩以上。“大量毁坏”是指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受到严重污染。所以,只要行为人非法将五亩以上的基本农田或者十亩以上的其他农业用地改作非农业建设,造成这些农田或农业用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受到严重污染,就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所谓占用土地,是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使用。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能有效正确地利用,国家通过法律对土地征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实施了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即具备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刑法》有关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三十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百分之六十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四个大的问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危害
(一)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是体制的弊端和制度欠缺。公共权力有两个自然属性,一个是它的腐蚀性,一个是它的扩张性。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有学者说,腐败等于垄断权加自由处理权减去责任制。垄断权,比如说工程拨款,给张三行,给李四也没错,然而贪图私利的人,就会选择给他好处多的人。它的选择有极大的自由,一旦追究起来,在程序上都是公开的,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这都是形式上的)
一些大的贪官们有一个共性:都有一个苦难的童年,都有一个奋斗的青年,都有一个上升的中年,最后都有一个悲惨的晚年。成克杰上学之前没穿过鞋,安徽的王怀忠要饭出身(在阜fu阳任地委书记时,他说按阜阳的1300万人计算,他是世界上第58位总统)。成克杰在广西的南宁,一句话在一块黄金地段开发上就收到2000万元。两名高官都被执行了死刑。
二是传统贪渎文化的影响。著名学者王亚南说过,二十四史实际上是一部贪污史。清王朝268年中,一二品官员因贪污被判刑的157人,其中死刑68人,最有名的是和珅,一亿数千万两。
三是环境的影响。从家庭环境来讲,贪官背后不是有一个贪老婆就是有一个贪情人,拿成克杰来说,李平收钱,交代任务,成克杰出面办事。从单位环境来讲,如中行原副董事长、中银(香港)集团原总裁刘金宝(死刑),想贪污就拉下属入伙,结果他走过的两个地方上海分行和香港中银集团两个班子的成员都被抓。从交际环境来讲,沈阳市财政局原局长李经芳在判刑之后,他说,总结来总结去,就是铁哥们把铁哥们送进铁笼子。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得志在办案中总结了一句话,证实得最主动的是情人,揭发得最坚决的是哥们儿。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
中国心血管专家、北京安贞医院洪昭光教授推出的一项科研成果:就是“廉洁有益健康,腐败导致死亡”。他从医学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时说,贪官贪污受贿后,受到强大的心理压力,他们恐惧、后悔,食不甘味,寝不安席,时时惧怕罪行败露。洪教授的这一成果并非借题发挥,无稽之谈,与其类似的研究成果是巴西医生马丁斯对583名被指控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官员和583名廉洁官员作了十年的追踪、随访和研究发现,不廉洁的官员有60%患病和死亡,廉洁仅有16%患病和死亡。另外,在116名不廉洁官员死亡者中,死于癌症的占60%,死于心脏病的占23%,其他的占17%。特别引人关注的是,116名福利官员,平均年龄只有41岁,都被指控严重渎职和以权谋私。
洪昭光教授和马丁斯医生的研究成果,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揭示出一个社会科学的规律:越是腐败,死得越快。如果腐败仅仅伤害贪官的身体,那么贪官自取灭亡实属无可非议。可问题在于,腐败最大的危害是国家的整体。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其深入进行剖析。
(一)腐败在政治方面的危害
第一,腐败导致政息人亡。据调查显示:前苏联解体,实质上是既得利益集团的“自我政变”。搞跨苏共的主要力量,并非反共分子,而是腐败分子,是腐败导致苏共丧失执政地位和国家分崩离析。
第二,腐败是民主公敌。腐败归避法定程序,破坏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使得政府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政治体系中公信力的丧失,导致决策执行机构弱化,价值认同机制失灵,社会监督机制缺失。在我国,腐败主要表现为:执法不公,利益驱动;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等。
第三,腐败扭曲政府行为。主要表现是政府行为市场化。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曾出现过政府滥用权力性资源,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政府职能畸变,该管的事推给社会,不该管的事越俎代庖。
(二)腐败在经济方面的危害
第一,腐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安钢教授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我国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四种主要类型的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福利损失,平均每年9875亿至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至16.8%。其中,各类税收流失额在5700亿至6800亿元之间,占GDP 的7.6%至9.1%,相当于每年税收收入的75%至90%;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在2575亿至3410亿元之间,占GDP 的3.4%至4.5%;垄断行业租金在1300亿元至2020亿元之间,占GDP的1.7%至2.7%;国家公职人员的黑色收入在300亿元至340亿元之间,占GDP0.3%至0.4%。这说明腐败将社会财富从广大消费者转移到少数垄断者,将大量的国有资产、财政收支和公共资源,转移给少数腐败分子、特殊利益集团及其特定关系人,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安全。
第二,腐败阻碍经济发展。首先表现为无效配置资源。前几年我国频频曝光的大量“豆腐渣”工程就是最好的例证。由于一些政府官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腐败,把工程发包、分包,乃至转包给施工资质低,技术设备差的企业。层层盘剥的结果,导致偷工减料,质量低劣。为了验收工程,又采取贿赂手段蒙骗过关。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国家用于基本建设领域的投资,至少15%至20%被用于贿赂,其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无效配置是触目惊心的。
第三,腐败导致贫富悬殊。国际上通常用表示1%人口所占有社会财富比重的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差距,其数值越高,则贫富差距越大。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1988年为0.382,1996年为0.456,2001年为0.458,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进入分配不公区间。而事实上,这种计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水平。据有关专家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10%的人掌握40%存款;90年代中期,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90年代末,3%的人占有47%的存款。目前,1.3%的家庭控制31.5%的总资产,10%的人口控制了总资产60%。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44%处于最低收入的家庭,仅持有总财富的4%。如此悬殊的贫富差距,固然有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行业差别和分配差别。造成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原因是权力不受监督,官员滥用权力,以政策设租,利用职权敛取巨额不义之财的结果。
(三)腐败对社会风气的危害
第一,重视人情,忽视理性。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关系网和人情网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熟悉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公职人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人情,编织严密的关系网,结成特殊利益集团,以寻求庇护,逃避制裁。以谋求非法利益为目的,建立在人情关系之上的关系网,拿原则作交易,视法律为儿戏。
第二,败坏道德,丧失正义。腐败分子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权钱交易,损公肥私,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公职人员的腐败之风向社会扩散,极端利己主义思想就会形成时尚,导致社会行为失范和政府威信受损。
第三,危害治安,影响稳定。腐败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与社会管理格格不入,更有违执政宗旨和法律规范。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的黑恶势力,一方面存在腐败的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群众依靠正常的途径不能维护切身利益和获得公平正义,而需要寻求保护的现实。
第五个大的问题: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个人怎样预防职务犯罪?我们无论掌握着什么职权,也不论职权大小,如果把握不好,都有职务犯罪的可能。要想不在利用职权上犯罪,必须牢记职务犯罪是高压线一点也碰不得;要用好“三盆水”,第一盆水“洗头”,第二盆水“洗手”,第三盆水“洗腿”;做到“五个统一”,“做官”与“做人”的统一,“为”与“位”的统一,“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为民”与“为己”的统一,“小”与“大”的统一,;算好人生“七笔帐”,一算“政治帐”,不要自毁前程;二算“经济账”,不要倾家荡产;三算“名誉帐”,不要身败名裂;四算“家庭帐”,不要妻离子散;五算“亲情帐”,不要众叛亲离;六算“自由帐”,不要身陷囹圄;七算“健康帐”,不要身心憔悴。希望在座的同志们切记,千万不可把昨天的努力,看成是今天的资本,明天的收获,那后天就可能身不由已了。唐朝卒徒出身的宿州太守陈蟠,因贪赃被处死时,写下了这样一首诗:积玉堆金官又崇,祸来倏忽变成空。五年荣贵今何在?不异南柯一梦中。四句小诗,一语道尽人生。
如何严格廉洁自律,提高抵御各种诱惑和考验的能力,做到上面我刚才提出的这些,我认为要增强四种意识,克服四种不良心理。
增强四种意识:
第一是增强宗旨意识。大家都是领导干部,岗位很重要,工作很辛苦,责任也很重大,坐在这个位子上,心里一定要想清楚这个职务是人民给的,党和人民安排我们坐在这个位子上,是对我们的一种信任和重托。因此,我们在其位就要谋其职,一定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使用好,否则,就会愧对组织,愧对人民。
第二是增强奉献意识。我们各位领导也是血肉之躯,也需要把生活过得充裕一些,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各项要求绝不能过高,要守得住清贫,挡得住诱惑,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不该要的坚决不要,不该花的坚决不花,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要把精力集中到如何为群众多谋利益上,而不要整天想着如何搞好自己的小家庭上。
第三是增强监督意识。首先,要时刻严格自律。每个领导干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一定要注重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做到自重、自警、自励,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四个不放松”,即任何事情都不放松,讲原则,守规矩;任何环境都不放松,慎行、慎友、慎独;任何环节都不放松,不但自己要过得硬,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下属工作人员;任何年龄都不放松,一生清白,两袖清风。其次,要自觉置身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中。要把党和人民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爱护,自觉、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努力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要等问题成了堆再去解决。
第四是增强表率意识。作为领导干部,要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这是最基本的道理。领导干部要当好榜样,发挥示范作用,要做到“四个带头,四个坚决反对”:一要带头牢记宗旨、无私奉献,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个人主义;二要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享乐主义;三要带头锐意进取、知难而进,坚决反对固步自封、消沉不振;四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腐化堕落。
克服四种不良心理:
第一是克服放任心理。放任,是自我堕落的开始。在放任心理支配下,个人欲望就会不断膨胀,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不断放任自己,最终导致一发不可收拾。这方面的案例很多,道理大家也都明白,但有时就是会糊涂。希望大家一定要引起警觉,千万不要在这方面翻跟头。(一口井)
第二是克服侥幸心理。我们分析一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例,一条重要原因就是存在着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实质上是自欺欺人,自作聪明,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心存侥幸心理最终会害了自己,最终会一失足成千古恨。陈毅元帅的《手莫伸》说的正是这个,大家下去可以看看。(讲案例,要自首)
第三是克服攀比心理。攀比心理是造成一些干部心理失衡、走上违法违纪的重要因素。这方面,大家要深思。怎么比、和谁比,不单是个方法问题,它还反映一个人的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要比较,就比思想、比工作、比学习、比干劲、比精神面貌,这样,才能比出正气,比出干劲,比出人生的高境界来。
第四是克服见怪不怪心理。现在社会上有些人,包括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对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习以为常,缺乏应有的警觉。这种见怪不怪的心理很危险,发展下去就可能同流合污。大家对此要警觉起来,要充分认识腐败的极端危害性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时刻注意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同志们,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强烈的政治敏锐性,从自己做起,从本单位做起,做到依法管好“权”,认真管好“钱”,切实管好“事”,严格管好“人”。警钟长鸣,激浊扬清,廉政为民,以实际行动经受群众的考验,实践的考验,历史的考验,为建设和谐西吉,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党和人民不断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最后,我说三句话与大家共勉:一是堂堂正正做人;二、踏踏实实做事 ;三是清清白白为官。祝各位工作奋发有为,事业蓬勃发展,家庭幸福美满,身体健康愉快;愿我们西吉的明天更美好。
谢谢大家!
注:若时间允许可讲3—4个全国有影响有案例。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