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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公共政策的适用问题


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但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
定。而本案中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其事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损害
情形。本案有明显的加害人存在,不能适用无人因过错承担责任时才适用的公
平责任原则,因此只能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被告方没有侵权的故意,更
没有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因此,也不能依此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分析至此,
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似乎是正
确的。但我们也必须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没有其他人能
够对其进行补偿责任原则。法律应该是以人类的生存和健康为终极关怀,因此,
在各种权益中,人的生命健康权毫无疑问居于首位。被告方虽无法定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的过错,但也不是与原告一家受侵害事件毫无关系。就这起案件而言,如
果驳回原告的起诉,则只能导致原告权利的失衡。因此,作为法官在没有具体法
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并不能简单地推卸自己的责任,驳回原告的起诉,而
应该关注的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官本身所肩负的使命,那就是公平与正义。因
此,就本案而言,援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原告进行一定赔偿,无疑更符合人类
的良知、社会的共识、法官的职责和法律的本义。而我们这里所指要引用的基本
原则就是公共政策中的公共利益。当然目前,我国就公共政策而言,制定上主要
是由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负责,但法院作为公共政策主要的适用者,她对公共政
策的形成和完善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目前我国对公共政策适用在法律界
并不是很多和公共政策立法缺失的情况下,作为法官就更有责任结合经验法则和
公共利益的特性,扩大公共政策的共同性的适用。本案如果我们按共政策中的公
共原则来进行判断的话,问题就迎刃而解。
本案的被告方在捞砂作业时,已经改变了原来的河床地貌,而且深度已经无法
确定,在水质没有办法透底的时候,危险性明显增加,根据公共利益原则,这
时被告方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他人的注意义务,并应对哪些弱势群体设置安全
措施,否则哪怕有一个人只有一次到过这个地方,并基于生活常识或以往的经验
而出险,那被告方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本案被告方对原告俩个孩子的出险
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正确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而到经验
常识判断危险系数较大的场所(如河边、工厂、矿山等等)而出险的话,其监护
责任也应相对加大。因此本案第三种处理意见: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
责任是正确的,理由也是充分的。
应当说明,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从这个案件当事人接受程度来讲,引用
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原则来处理一些疑难问题更能做到合理合法,也说明公共政策
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

(福建省漳平法院叶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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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公共政策的适用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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