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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发钱”重要还是健全法制重要?


占30%,却拥有大约80%的社会财富和经济利益。

而最受歧视的,是第三等级的公民,也就是我们的农民兄弟,他们占我国公民总数的70%,却只得到大约20%的社会财富和经济利益。例如,1997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两者的收入差距为1:2.47;到了2003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2622元,城镇居民为8500元,差距已急剧扩大为1:3.24。而以生产粮食为业的“纯农户”则更惨,根据国家统计,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但自1998年到2003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已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以上数据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资料)。另外,正如网友“一语成谶”在他的文章《中国农民最后的出路——土地制度改革》(见扬州日报·茶坊 [yzxr.xilubbs.com])中所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资源的重要意义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近郊。英国“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正在中国换版上演,不少地区正在以“外资吃人”、“企业吃人”的方式大肆圈地。房屋被拆毁,土地被征用,土地使用权被永久性地剥夺,农民在丧失土地的过程中,仅得到了最低廉的补偿。几乎没有人担忧,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未来将如何生存,几乎没有人考虑,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几乎没有人想到,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也盼望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

事与愿违,不少经济较发达地区又纷纷出台政策,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请注意,这些政策的出台,并不是为了还农民一个公平,给他们平等的身份,而是觊觎农民手中的那点可怜的生活资料和生存基础——土地!尽管一直以来土地给农民带来的只是温饱、只是城乡日益拉大的差距,但对于土地的模糊预期和朴实情感,他们却有着传统的期盼和执着。于是,逐步觉醒的农民并不为所动,更多的农民执著地坚守着自己的土地,保持着农民的身份。”

我觉得,除了上述经济和财产问题外,更要命的是,我们的农民兄弟在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广受歧视。比如:假设每一百万个城市选民可以选举一个全国人大代表,那么,每八百万个农村选民才可以选举一个全国人大代表,这几乎是要表明农民的政治权利只相当于市民的八分之一,也就是说,八个农民的选举权利才抵的上一个市民的选举权利!!!再比如,流浪到城市的打工农民,已经占到我国建筑业的80%,制造业的60%,服务业的50%,(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记者招待会报道)已经成为“新兴的工人阶级”,但是,他们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却比比皆是:暂住证制度让他们无法在自己的祖国具有起码的居住自由;预防犯罪的各地国家机关把他们看做潜在的犯罪群体;他们的血汗工资被残酷的老板克扣,竟然连起诉和要求劳动仲裁的程序性权利都没有。

呜呼!!!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某农村干部语录)

综上所述,以上这三个层次的本质问题结合起来,就使“三农问题”从单纯的和一般的经济与财政问题跳出来,构成了当今中国社会的主要社会矛盾之一:城乡发展不均衡矛盾。农民、农村、农业,好象是年迈多病的父母,她的身体被长年的劳作和为城市儿女的幸福“输血”而大伤元气了,无奈的跟在城市以及第一等级与第二等级公民的后面,忍辱负重、步履蹒跚……

二、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

几天来,我在网络上阅读了许多关于三农问题的文章和资料。也许是长期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敏感所致吧,我有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在为三农问题奔走呼号的同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价值和作用!更有甚者,为解决三农问题,有些地区和部门竟然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政策”公然为农民免税,从而形成对法制的直接破坏。

目前,这两部法典,加上《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上构成了我国农业法律制度的“三驾马车”。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极其重要的一部法典,该法典主要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选举、村民权利、村民会议的召集和村民议事权等规定,是关系到九亿农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的重要法典。尤其是,该法典第19条明文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又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早在1993年7月2日就已经颁布。后来,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颁布了修订后的农业法。

修订后的农业法全文约1.3万字,共13章99条,分为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引人注目的是,这部法典专设第九章规定农民权益保护的保护问题,用了从第六十七条到第七十八条共计12个法律条文来规定如何保护农民权益问题。为了表明该法典的重要性,我谨将这12个法律条文原封不动的复制如下,供大家阅看和分析:(【   】内系

《——给农民“发钱”重要还是健全法制重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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