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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发钱”重要还是健全法制重要?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经我统计,上述法律条文大约1400个汉字,使用了十个“任何”以及22个“必须”、“不得”和“应当”等字样规定了严禁侵犯农民各项合法权益的“刚性法律规范”,其法网之严密、规范之明确、语气之严厉,在其他法律中都是罕见的。

但是,很遗憾、非常遗憾的是,这样三部应该对保护农民利益起巨大作用的国家法典,竟然好象被大家遗忘的一干二净!!!

不相信吗?请看:

一、在《中国农民调查》全文中,没有一处文字提到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该文章的两位作者,为了中国农民的利益呕心沥血,想尽了一切办法,惟独没有想到依靠法律!!!

二、在新浪网组织的两次《中国农民调查》的作者、农村领导和国家级专家学者与网友聊天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提到过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三、在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全文中,也没有一处文字提到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四、2004年2月9日,在有关国家机关所组织的正式的新闻发布会上,没有任何一个官员和任何一个记者提起过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

五、在我几天来看过的数十篇关于解决“三农”的文章中,我只看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某位专门研究三农问题的研究员提起过其中的一部法典,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遗憾的是,他竟然搞错了该法典的名称,将这部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典的名字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看来,该先生也是个“有文化的法盲”。

六、某些城市(如杭州市)和有些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为解决三农问题,已经制定政策和提出建议,公开规定或者要求取消农业税,表明他们已经完全忘记了纳税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也是国家农业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开始使用非法的政策和规定为农民减轻负担了。必须声明的是,我这么说的意思不是反对废除农业税,而是说,在国家没有修改农业法之前,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擅自颁布废除农业税的部门、地区法规或者规章,因为这在根本上就是一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只会更进一步的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制大业的毁坏!!!

《——给农民“发钱”重要还是健全法制重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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