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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考察执行工作的报告


象,现将我们的几点思考和建议汇报如下:

1、科学规范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实施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本院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二庭、综合处三个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是合理的,但将执行一庭、二庭均搞执行,没有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还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个执行案件,由一个执行法官一竿子插到底,往往会造成执行法官因人情关系,而怠于执行,超执行期限的现象比较严重,有执行能力的案件也由于执行法官的主观原因而得不到及时执行,草率中止执行案件,还容易诱发执行法官利益趋动,从而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导致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我们认为昆明中院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权运行是科学的、合理的。因此,建议将执行一庭职能定位为执行裁决庭,执行二庭的职能定位为执行实施庭,执行裁决庭负责发布执行裁(决)定和执行指令,执行二庭负责具体的执行实施工作,并将执行实施工作及时反馈给执行一庭,这样分权制约,相互监督,杜绝“三案”,从而提高执行效率。

2、正确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科学规范对执行不能案件的终结执行。对于现在难于执行的案件,我们认为要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两个范畴。所谓“执行难”就是执行人员在执行个案中,由于某种来自于内部或外部的非法对抗执行的行为,而使其不能实行行为或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能继续进行的执行过程,可概括为“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由于难以变现,而导致无法执结的案件是“执行不能”。对于这两种类型的难于执行现象我们要区别对待,对于前者,我们要提高认识,克服阻力,排除障碍,勇于执行。而对于后者,我们就要研究对策,选择终结执行的方式来结案,从而提高执结率。我们不太赞成昆明中院以中止执行作为结案的方式。无论是从中止的定义及中止这个法律概念的法律特征来讲,都不符合结案的条件。所以,我们认为选择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行终结执行的方式,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提高执结率的有效方式。

3、选派优秀人员增强执行裁决部门的力量,努力做到依法执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本院执行局从事过民商事审判的人员并不多,往往造成执行人员对执行依据即生效的判决、裁定在理解上与裁判本意出现偏差,从而影响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而现在的民事执行工作与民商事审判的关系息息相关,要规范执行,依法执行,必须选派一批从事过民商事审判的人员充实到执行裁决机构中,从而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4、实行执行局内部案件交叉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效率。由于执行法官的素质差异,同时不排除执行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有的执行案件从分到一个法官的手上执行,却长时期得不到执行,而交叉到别的法官手上,很快执行完毕。因此,我们认为在执行局内部实行案件交叉执行制度,是提高执行效率的一项有效措施,在具体操作上,可考虑,对于一件执行案件,经过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后,仍得不到执行,就必须交叉到其他人员手上执行,不能无休止地放在一个人手上执行。

《关于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考察执行工作的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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