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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的报告


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附署后,再报送政府行政首长签署。

(三)机构人员经费:省政府设立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参与政府决策的常设机构,首席法律顾问由省政府聘任,首席法律顾问可以聘任若干各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工作,其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下拨,专款专用。

二、对我县建立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的建议

(一)主要职责:为县政府的生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受县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县政府委托参与或协调政府投资、采购合同谈判和对我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受县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受县政府指派对本县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处理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协调省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承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首席法律顾问权利: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附署后,再报送县长签署。

(三)工作方式原则:县政府授权首席法律顾问需要以政府名义处理有关   法事务时,集中县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可用于复议、应诉、争议纠纷协调等)。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处理本科、本辖区、本部门重大法律事务,应当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备案。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立,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约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的文秘、信息、简报、信访保密、安全、党务、人事、档案、资料、印章、后勤、目标管理以及机关内部各股之间业务的协调工作。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编辑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及执法依据目录。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撰写有关调研文稿。负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

《关于设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的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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