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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二)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立人生。要充分发挥政府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群众组织、家庭等多方面的管理、教育、服务的职能作用,有效地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有关职能部门针对违法婚姻现象普遍存在这一现状,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三)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裁绝不手软。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方面,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以爱为基础。由于种种原因,也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或者婚后感情恶化。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已经失去存在条件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这就要求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制裁。对一般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除对违法者批评教育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民事制裁。以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包二奶”、“包二爷”,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的,要从严打击。
(四)规范“打工”,综合防范。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劳务输入部门要定期对被用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发挥审判职能,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即要看婚姻基础,又要看婚后感情。婚姻基础的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对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等,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对夫妻感情具有重要的意义。

《县农村离婚案件调查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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