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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盲的选举权现状


>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选举权现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丹尚未成年和虽以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这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分为两种,一是年满10周岁而为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这里,就有个矛盾在里面:那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究竟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的想法是:年满使八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并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这样理解宪法所说的年满十八周岁: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部分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这点和未成年人完全相同,所以我们可以判定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样的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点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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