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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法制工作相关问题的请示


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实施。

(二)审查、协调、修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向县政府常务会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说明。

(三)负责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的备案工作。

(四)组织并承办省、市人大、政府发送县政府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汇总上报修改意见。

(五)清理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其中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六)负责清理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组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照规定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和部门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八)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目标办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对下级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进行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

(九)协调和裁处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十)负责全县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含委托、协助)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颁发、审验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各执法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县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

(十三)办理涉及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十四)负责按时按规定收集、统计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全县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十五)承办、协调与仲裁业务相关的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政府法制工作相关问题的请示(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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