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许可制度的方案
根据许可法25条、26条、27条规定,建立如下制度:
一、统一受理、送达制度
1、经公布在
2、一个行政机关内将经公布在
3、意义:(1)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打下基础(许可法25条);(2)为统一、联合、集中办理打下基础(许可法26条);(3)便于实施监督,防止许可腐败(许可法27条)
二、受理、审查、听证等相关程序制度和法律文书
1、申请书格式文本(含委托代理人格式,信函、电报、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
2、公示办理许可的各项内容及程序(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申请文本等);
3、向申请人的说明、解释制度;
4、告知制度(a、不需许可的告知、b、不予受理决定书、c、当场更改告知、d、材料不齐全5日内一次告知、e、受理告知等)及其所需法律文书;
5、行政服务中心(或一个机关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受理通知书;
6、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核查的程序;
7、需二级审批的二级(或初级)审批程序;
8、关系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告知法律文书(a、利害关系人告知书,b、涉及公共利益向社会公告书,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审辩权利告知书,d、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笔录,e、听证笔录等);
9、当场许可决定书;
10、准予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