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专业合作社情况调研报告
售时减少了加工企业的采购成本,可适当提高毛竹的销价。所以,我们调查的3个合作社都将比市场价高出的每百斤1元作为“二次分配”的比例,这对于林农来说实在是微乎其微的。三是这种“劳务型”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对于复杂农林业来说是不适合的。比如白茶生产,如果由合作社集体为茶农提供培育、采摘、炒制加工等非常精细的“劳务型”服务,则请工难、管理难、质量保障难。白茶合作社如果要搞,只能是组建“服务型”合作社,白茶的种植、培育、采摘、炒制加工还是要农户分散经营,合作社可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收购白茶、统一品牌包装、统一对外销售。当然,炒制加工的环节如果合作社有相当规模和档次的加工厂,还是可以由合作社来统一炒制加工的。另外,白茶专业合作社的销售能力至关重要,决定着合作社的成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问题。调研中发现以下几点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问题。许多干部和合作社的管理层,只知道合作社的名称,却不知道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规定,对于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民主管理、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运作、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和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定则知之甚少或者一无所知。二是合作社的管理人才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股份制性质的合作组织,股份制、公司制企业有其严格的法定管理规范,而我们的一些管理者常常采取一惯定势的管理方法来经营管理合作社组织,又不注重学习,合作社一旦出了问题,农民群众就会研究法律,依托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好事就会变成坏事,社会稳定问题就会接踵而至。三是财务管理问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包括公积金提取问题,公积金量化问题,合作社成员帐户问题,分配盈余问题,分配盈余后剩余部分的分配问题,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清算时不得作为剩余资产进行分配的问题,这些都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不得任意胡来。四是抵押贷款问题。合作社具有法人财产权,合作社采取林权抵押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如果经成员大会通过,尚可共担风险,如果理事长或者经理擅自将合作社集体林权进行抵押贷款,又将贷款借给企业而造成损失,到时合作社成员的林权就会蒙受损失,这时的内部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必将给各级政府带来很大压力。五是合作社组织与村级组织交织不分问题。这一方面可节省合作社运行成本,是好事。但另一方面,一些贫困村也打起了合作社的主意,试图将合作社的政府补助和盈余转为村级集体财产。对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合作社的财务与行政村的财务还是要分得很清,合作社的钱财未经成员大会通过是分文不得侵占的。
总之,安吉林业专业合作社还处于一个起步探索阶段,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产三产转移的大背景下对山林经营方式的一次改革,这项改革最终能否成功需要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关系作更深入的理解,需要我们真正树立起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思想,需要我们不断培养造就更加强有力的现代型经营管理班子。
《林业专业合作社情况调研报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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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问题。调研中发现以下几点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问题。许多干部和合作社的管理层,只知道合作社的名称,却不知道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规定,对于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民主管理、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运作、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和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定则知之甚少或者一无所知。二是合作社的管理人才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股份制性质的合作组织,股份制、公司制企业有其严格的法定管理规范,而我们的一些管理者常常采取一惯定势的管理方法来经营管理合作社组织,又不注重学习,合作社一旦出了问题,农民群众就会研究法律,依托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好事就会变成坏事,社会稳定问题就会接踵而至。三是财务管理问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包括公积金提取问题,公积金量化问题,合作社成员帐户问题,分配盈余问题,分配盈余后剩余部分的分配问题,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清算时不得作为剩余资产进行分配的问题,这些都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不得任意胡来。四是抵押贷款问题。合作社具有法人财产权,合作社采取林权抵押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如果经成员大会通过,尚可共担风险,如果理事长或者经理擅自将合作社集体林权进行抵押贷款,又将贷款借给企业而造成损失,到时合作社成员的林权就会蒙受损失,这时的内部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必将给各级政府带来很大压力。五是合作社组织与村级组织交织不分问题。这一方面可节省合作社运行成本,是好事。但另一方面,一些贫困村也打起了合作社的主意,试图将合作社的政府补助和盈余转为村级集体财产。对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合作社的财务与行政村的财务还是要分得很清,合作社的钱财未经成员大会通过是分文不得侵占的。
总之,安吉林业专业合作社还处于一个起步探索阶段,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产三产转移的大背景下对山林经营方式的一次改革,这项改革最终能否成功需要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关系作更深入的理解,需要我们真正树立起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思想,需要我们不断培养造就更加强有力的现代型经营管理班子。
《林业专业合作社情况调研报告(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