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的形式,组织对后备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系统教育培训,举办1~2期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计划培训50人左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组织后备干部出国培训、考察;选派后备干部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跟班学习或挂职;对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后备干部选派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基层法院挂职锻炼。
(三)专家型人才培训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审判工作的需要,着力培养一批具备精深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专家型法官。在市中院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审判业务庭,分别培养一定数量在刑法学、民事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领域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型法官。在武汉重点高校建立高层次法学人才培训基地,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具有潜力的优秀法官进行高层次的系统进修,培训时间为半年,鼓励他们从事相关的学术研究,为他们进行学术交流与审判专题研讨提供便利。
(四)学历教育
积极推进研究生学历教育,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的学历层次。鼓励和组织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干部报考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研究生。每年选送15~20名年轻干部报考。市中院每年报考人数保持在7~10名左右,鼓励和支持年轻干部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五)专业技能培训
组织干部参加计算机应用知识培训,举办11期计算机应用知识培训班,市中院力争使50岁以下的干部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举办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培训班,培训操作人员40名左右。
组织开展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培训,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
组织开展干警普通话达标训练,市中院50岁以下的干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对书记员、司法鉴定人员、党务政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应根据各自岗位的需要,组织专门培训。
(六)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适时举办法律法规专题讲座,邀请博士、法律专家授课。每年举办系列专题讲座不少于4次,不断更新法官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
大规模培训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人才兴院战略的重要举措。市、区两级法院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政治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责,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教育培训部门具体抓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中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归口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年度工作计划,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政策引导
要将各类干部培训情况纳入干部本人学习档案,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市中院各部门每年要安排五分之一的干部参加培训。审判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其工作目标任务相应核减;在职干部参加法律硕士或研究生学历教育、参加博士学位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凡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严格管理
进一步强化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管理,充分调动各部门重视培训和干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健全和落实以“述学”、“评学”、“考学”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把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进审判工作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考察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在职干部学习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凡组织脱产培训在一周以上的,都要建立干部培训登记表,培训情况存入干部本人学习档案。严格按程序和规定申报、审批各类培训班,凡举办一个月以上的干部培训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干部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无故不完成调训任务的单位或部门和不服从调训安排的干部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提高培训质量
积极创造条件办好市中院干部培训基地,逐步建立开放型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要改进教学方式,充分挖掘培训潜力,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和“试题库”。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五)保证经费投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任务的增加,要相应地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并积极争取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对重大和急需的培训项目,要给予优先保证和重点扶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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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家型人才培训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审判工作的需要,着力培养一批具备精深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专家型法官。在市中院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审判业务庭,分别培养一定数量在刑法学、民事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领域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型法官。在武汉重点高校建立高层次法学人才培训基地,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具有潜力的优秀法官进行高层次的系统进修,培训时间为半年,鼓励他们从事相关的学术研究,为他们进行学术交流与审判专题研讨提供便利。
(四)学历教育
积极推进研究生学历教育,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的学历层次。鼓励和组织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干部报考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研究生。每年选送15~20名年轻干部报考。市中院每年报考人数保持在7~10名左右,鼓励和支持年轻干部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五)专业技能培训
组织干部参加计算机应用知识培训,举办11期计算机应用知识培训班,市中院力争使50岁以下的干部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举办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培训班,培训操作人员40名左右。
组织开展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培训,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
组织开展干警普通话达标训练,市中院50岁以下的干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对书记员、司法鉴定人员、党务政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应根据各自岗位的需要,组织专门培训。
(六)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适时举办法律法规专题讲座,邀请博士、法律专家授课。每年举办系列专题讲座不少于4次,不断更新法官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
大规模培训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人才兴院战略的重要举措。市、区两级法院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政治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责,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教育培训部门具体抓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中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归口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年度工作计划,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政策引导
要将各类干部培训情况纳入干部本人学习档案,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市中院各部门每年要安排五分之一的干部参加培训。审判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其工作目标任务相应核减;在职干部参加法律硕士或研究生学历教育、参加博士学位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凡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严格管理
进一步强化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管理,充分调动各部门重视培训和干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健全和落实以“述学”、“评学”、“考学”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把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进审判工作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考察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在职干部学习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凡组织脱产培训在一周以上的,都要建立干部培训登记表,培训情况存入干部本人学习档案。严格按程序和规定申报、审批各类培训班,凡举办一个月以上的干部培训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干部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无故不完成调训任务的单位或部门和不服从调训安排的干部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提高培训质量
积极创造条件办好市中院干部培训基地,逐步建立开放型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要改进教学方式,充分挖掘培训潜力,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和“试题库”。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五)保证经费投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任务的增加,要相应地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并积极争取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对重大和急需的培训项目,要给予优先保证和重点扶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