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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试行信访举报人助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和案件调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信访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决定试行信访举报人协助调查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章、党内法规及行政监察法规为依据。通过建立健全信访举报人助查制度,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发挥信访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有效地保障党员和群众的揭发、检举、控告、监督等民主权利,切实推进党务和政务公开,促进信访和案件调查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提高信访和案件调查效率、效果及纪检监察工作能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二、助查原则

按照有利于推进民主进程,有利于查清揭发检举和控告的问题,有利于控减重复越级信访,有利于加强社会和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满意度的要求开展助查,重点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充分尊重举报人意愿原则。确定助查,必须充分尊重举报人意愿,在举报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组织上根据信访或案件调查需要确定是否安排助查及助查形式。

2、协助配合和适度原则。信访和案件调查工作应由承办的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全权负责,协助调查人员要积极配合调查,但不得独立调查,不得干预调查,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调查工作,否则,纪检监察组织有权终止其协助调查。坚持适度原则,根据调查需要及所调查内容的性质,由组织上安排举报人全程或在某个环节、某个具体问题上协助调查。

3、安全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被举报人个人隐私的问题,不得安排举报人助查;对举报人动机不纯或素质不高的,不安排助查;严禁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质取证;严禁助查人泄露工作机密;严防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助查人不愿公开助查行为的,要落实好相应保密保护措施。

4、严格程序原则。助查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由相关室填写信访(案件)调查助查审批表,提出具体的助查方案,由分管常委签署意见后,经分管书记和书记批准后方能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适用范围

对举报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及被举报人个人隐私,举报人署实名举报,且举报人自愿协助调查的,可根据调查需要确定举报人助查。对下列信访问题或案件可安排助查:

1、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2、涉及多数群众利益的;

3、重复信访或集体访以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

4、举报人是所反映问题当事人或重要知情人的;

5、对所办信访件或案件预估举报人不满意,可能引发重复、越级、集体访的;

6、重大经济案件或上级组织交办、督办的重要典型案件;

7、举报人强烈要求协助调查的;

8、其它认为需要举报人助查的。

四、助查人条件、权利和要求

1、助查人条件

一般情况下,协助调查的举报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以上;

(2)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对所举报内容相对知情;

(3)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知识;

(4)举报人揭发检举或控告动机正确。

党员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先安排助查。

2、助查人享受下列权利

(1)建议权,即对所举报问题的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包括调查人员组成及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调查人员回避,对助查方案、重要问题的取证、补充调查等提出建议;

(2)监督权,即监督办案人员及办案程序,指出办案人员或履行办案程序存在的问题;

(3)要求回复权,即通过书信、走访、电话、传真、网络等途径了解所举报问题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和调查结论;

(4)咨询权,即咨询与所举报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党政纪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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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试行信访举报人助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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